第一,為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實施代理行為的義務。知識產權代理制度是為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利益而設定的制度,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委托關系是在一定的法律關系上產生的。知識產權代理人接受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委托后以其名義進行代理活動。在代理行為中以自己的意志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積極為被代理人利益進行活動,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知識產權申請或者其他知識產權事務,忠實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從事任何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這是對知識產權代理人的基本要求。
第二,親自代理的義務。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技術和法律上的知識來滿足他人(發明人、申請人、專利權人或其他委托人)在辦理有關知識產權事務方面的特殊需要。擁有專業知識與相關的法律能力是知識產權權利人選擇代理人最基本的要求,也是知識產權代理人區別于其他代理人的重要因素。因而代理人必須親自實施代理行為才符合被代理人的要求。除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有特殊事由發生,不得將代理事務轉委托給他人代理。
第三,在代理權限內行使代理權的義務。知識產權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為被代理人設定權利義務,代理知識產權事務的行為。被代理人只對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的代理行為承擔責任。知識產權代理人超越代理權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否則由代理人自行承擔行為的法律后果。如《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span>
第四,報告的義務。代理人對于代理事項和所知悉的信息,應就其所知,及時地報告給被代理人。在從事代理行為時應如實向被代理人報告代理行為的相關情況,不弄虛作假。
第五,保密的義務。由于知識產權是凝聚著人類智慧創造的勞動成果,知識產權客體有著創新性、可復制性等特點,因而知識產權代理人在代理知識產權事務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信息不得擅自披露或者利用這些秘密、信息與被代理人進行不正當競爭。知識產權代理人不僅在知識產權權利人獲權以前應當遵守保密義務,在知識產權獲權后也應當遵守。如《商標代理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商標代理人應當為委托人保守商業秘密,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經公開的代理事項泄露給其他機構和個人?!薄秾@項l例》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三條分別規定:“專利代理人在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期間和脫離知識產權代理業務后一年內,不得申請專利?!薄皩@砣藢ζ湓诖順I務活動中了解的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守秘密的責任?!?/span>
第六,誠實的義務。要求代理人在進行知識產權代理行為時要實事求是,嚴格履行自己承擔的義務。主觀上不能存有損人利己的心理,并且要以應有的注意程度防止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對被代理人以誠相待,不得為欺詐行為。